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延用期間回饋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掩埋場延用期間,回饋方式採撥給回饋補助費及補助當地里、相鄰里家戶
、學校(以下簡稱受補助對象)電費辦理。
前項回饋補助費額度每年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補助電費額度,在當
地里為每一繳費電表每年新臺幣一千九百二十七元,相鄰里為每一繳費電
表每年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六元。
前項繳費電表,指由臺灣電力公司提供,使用於量測受補助對象之用電量
,且為受補助對象據以向臺灣電力公司繳交電費之設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