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延用期間回饋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 10532059500號令修正 公布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補助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遵守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公共
    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建立地方特色等公益事項。
三、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經常門計畫,得逕行補助辦理。
四、各里經核定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應於環保局網站及里
    辦公處公告欄公布三十日,民眾並得向管理委員會或區公所查閱。
管理委員會回饋補助費專戶之其他收入及孳息之使用,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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