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其執行機關權責劃分如左:
  一、道路、公園、廣場、綠地、兒童遊戲場、污水處理廠以本府工務局
      為執行機關。
  二、停車場、轉運站以本府交通局為執行機關。
  三、市場、加油站以本府產業發展局為執行機關。
  四、體育場所以本府教育局為執行機關。
  五、社會福利設施、公墓、殯儀館以本府社會局為執行機關。
  六、醫療衛生機構以本府衛生局為執行機關。
  七、垃圾處理場(廠)以本府環保局為執行機關。
  八、區民活動中心以本府民政局為執行機關。
  九、文化設施以本府文化局為執行機關。
  十、前列各款用地之代為收買,以本府地政處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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