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每年定期檢具下列實施成
  果書圖資料,送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考評:
  一、空地之建築基地地籍位置略圖、土地清冊、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及土
      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空地維護管理環境改善前後之對照照片,其照片能明確顯示改善之
      成果。
  三、實施空地維護管理環境改善之景觀設計圖。
  四、持續實施空地維護管理環境改善之計畫說明。
  五、實施空地維護管理環境改善之成本明細說明及證明資料。
  六、依本辦法核計獎勵容積檢討說明。
  七、本府歷年空地維護管理環境改善考評結果通知書。前項第一款之土
  地清冊應含土地段別、地號、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坐落地點、里
  鄰別等項目;第五款之成本明細說明及證明資料,應經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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