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視事實需要召開防災會報,由兼指揮官主
  持,市政府副市長、秘長、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主計處處長及市災
  害防救(處理)中心各組兼組長出席,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外,必要時
  得邀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經濟部水利司、臺灣省水利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
  力公司)及各瓦斯公司派員參加,商討防救災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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