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統計工作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業務單位兼辦統計人員,對各該單位辦理業務之經過及結果紀錄,應
  設各種登記表冊,按期整理記載,並作成各項業務初步統計資料,送本
  機關主計單位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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