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統計工作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主計單位與業務單位公務統計工作
  之聯繫,特訂定本辦法。

  各機關學校業務單位(以下簡稱各業務單位)應指定具有統計知識人員
  一人,兼辦各該單位統計工作,並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前項兼統計人員名冊主計處備查。

  各業務單位兼辦統計人員異動時,應由各該單位主管另行遴選人員接替
  ,並通知本機關主計單位,轉報主計處備查。

  各業務單位兼辦統計人員,對各該單位辦理業務之經過及結果紀錄,應
  設各種登記表冊,按期整理記載,並作成各項業務初步統計資料,送本
  機關主計單位彙辦。

  各業務單位兼辦統計人員之考績,應由本機關業務單位主管與主計單位
  主管會同考核。

  各業務單位向附屬機關蒐集資料之表冊,由各業務單位會同本機關主計
  單位擬定,呈請機關長官核定施行並送主計處備查。

  各業務單位與各主計單位間收授統計資料時,應分類設置統計資料收(
  發)文簿,並將資料名稱時間、來源、審核、結果等逐一記載,及加蓋
  經辦人員名章。

  各機關呈報上級機關或對外發表統計資料,應由業務單位會同主計單位
  辦理,除副本抄送主計處外,各業務單位及主計單位均應存一份備查。

  各機關舉辦地區性調查統計工作時,應由業務單位會同主計單位辦理並
  應由辦理機關將其調查計畫實施方案,送請主計處查核後辦理之。

  各業務單位,處理有關統計文件,應送會本機關主計單位。

  為改進統計工作或研究其關統計事項,得由主計處召集各機關主辦及兼
  辦統計人員開會檢討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