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市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之盈餘,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該主管機關切實
  督促依期解報,盈餘超過法定預算數時,應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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