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福利互助以第二條規定人員為對象,並應全體參加。如有不應參加互助
  而參加者,除已繳互助金不予退還,已領之各項互助補助費,應由其服
  務機關學校負責賠償外,各該機關學校負責審核之人員,並應從嚴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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