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主管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職期調任範圍:
  一、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者。
  二、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者。
  三、經報請行政院核准者。
  四、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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