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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銀行)融資。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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