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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公教員工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 二、償還對外舉借款項之本息。 三、依法規或契約應支付之費用。 四、經市政府核定應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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