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處職員連續在本處工作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三、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年齡,遇機構裁併、截撤或專案簡併組織時
  ,得提前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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