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職員連續在本處工作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三、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年齡,遇機構裁併、截撤或專案簡併組織時 ,得提前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