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各機關場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
場地管理機關提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委任書: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
碼。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
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活動內容或活動企劃書。
四、場地內外所需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其內容、張貼地
點及方式。
五、場地內外所需搭建之臺架與電器設備,其種類、搭建地點及方式。
六、維持場地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前項申請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後,申請人應於場地管理機關所定時間內繳
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始得使用場地。但本府所屬機關及學
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前項許可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益人,自費投
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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