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評鑑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
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
評鑑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
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準用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
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之規定。
第二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委員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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