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公共藝術品之設置與管理維護支出。
  二、公共藝術空間或文化設施之設置支出。
  三、公共藝術展演之支出。
  四、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之支出。
  五、其他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度應辦公共藝術總支出
  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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