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公共藝術品之設置與管理維護支出。 二、公共藝術空間或文化設施之設置支出。 三、公共藝術展演之支出。 四、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之支出。 五、其他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度應辦公共藝術總支出 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