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館活動場地者,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填妥使用申請書向本
  館提出申請;經本館核准後,應依收費表(如附表)繳納使用費及保證
  金。
  前項核准處分,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附加其他附款。
  第一項之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人應於本館核准後五日內(不含例假日
  )繳納完畢,其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並應檢附保險單影本,始得
  於核准期限內使用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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