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以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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