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56
人,瀏覽人次:
95469269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