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
  股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科員、管理師、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
  記。
  前項科長為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等業務者,必要時
  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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