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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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其中一人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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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健康管理科:健康管理與促進、衛生保健業務、菸害防制之推展、
監督、規劃、考核、衛生所管理等事項。
二、疾病管制科:各類傳染病監測、調查、預防、控制;醫院及機構感
染控制;預防接種業務;營、職業及外籍勞工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
三、醫事管理科: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人員管理、醫療資源規劃
、醫療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護、精神衛生及弱勢族群醫療扶助等
事項。
四、藥物食品管理科:藥商、藥局、藥物、化粧品、食品、國民營養調
查等藥政及食品衛生管理事項。
五、衛生企劃科:綜合業務規劃、研究發展、計畫管考、國際衛生合作
、公共關係、議事聯繫、綜合衛生業務訓練與宣導、縣立醫院管理
及衛生資訊等事項。
六、心理衛生及長期照顧科:掌理心理衛生、毒品危害防制、長期照顧
等業務之規劃、推展、監督、考核及特殊照護個案管理等事項。
七、檢驗科:食品、藥品、化妝品及公共衛生檢驗等相關檢測事項。
八、衛生稽查科:人民申請案現場履勘、人民陳情及檢舉違規案件稽查
、各業別例行或計畫性稽查、抽驗及輔導、食品中毒調查處理等事
項。
九、秘書室:財產管理、文書管理、庶務管理、營繕工程、採購、出納
及不屬其他各科室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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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
股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科員、管理師、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
記。
前項科長為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等業務者,必要時
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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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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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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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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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醫院、衛生所或其他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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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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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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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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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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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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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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