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其濟助標準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並按實支付殯葬
      費,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等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生活費三萬元至五萬
        元。
  (二)極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生活費一萬
        元至三萬元。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中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者或第三款之受傷者,因身心障礙或因傷,於一
  年內死亡時,應補足撫卹金,並支付殯葬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至第五目之障礙者或第三款之受傷者,因身心障礙或
  因傷,於一年內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之植物人或第二目之極重度障礙者
  ,自惡化時起,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植物人或第二目之極重度障礙者,於其死亡或癒
  復至重度障礙以下時起,或送社會福利機構養護時,停止發給生活費,
  但其養護費用應予全額補助;植物人於其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依極
  重度障礙標準發給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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