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7日

所有條文

  臺北縣政府為濟助在臺北縣內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民眾,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民眾於警察執行拘提、逮捕或追捕任務時,予以協助者。
  二、民眾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其濟助標準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並按實支付殯葬
      費,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等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生活費三萬元至五萬
        元。
  (二)極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生活費一萬
        元至三萬元。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中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者或第三款之受傷者,因身心障礙或因傷,於一
  年內死亡時,應補足撫卹金,並支付殯葬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至第五目之障礙者或第三款之受傷者,因身心障礙或
  因傷,於一年內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之植物人或第二目之極重度障礙者
  ,自惡化時起,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植物人或第二目之極重度障礙者,於其死亡或癒
  復至重度障礙以下時起,或送社會福利機構養護時,停止發給生活費,
  但其養護費用應予全額補助;植物人於其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依極
  重度障礙標準發給生活費。

  前條給付,應由事實發生地之該管警察分局於下列期限內報請警察局發
  給:
  一、醫療費: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
  二、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
  前項期限,如因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分局報請警察局核准者,不在此
  限。
  各警察分局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檢同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報
  告表、收據及就醫或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當事人並應協助辦理
  。
  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義務之人,不適用之。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但送社會福利機構
  養護時,其養護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