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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高級分 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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