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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社會工 作師、科員、技士、管理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人員應優先任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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