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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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
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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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文化科:原住民族政策、法規之研議、教育、文化、傳播、語
言、體育、藝術、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文化交流、本國原住民
族城鄉交流、人才培育及原住民族各級學校學生教育獎助之規劃、
協調及執行、本市原住民族服務中心經營管理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
教育文化等事項。
二、社會福利科:原住民族生活扶助、急難救助、醫療保健、法律服務
、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住宅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原住民族社會團
體之輔助與指導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福利服務等事項。
三、經濟建設科:原住民族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文化創意產業、觀
光事業、農、林、漁、牧業、工商企業、合作互助事業、部落與社
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安全防治、遷住及土地開發管理之規劃、協
調、輔導、綜合發展基金輔導及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公共建設等
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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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社會工
作師、科員、技士、管理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人員應優先任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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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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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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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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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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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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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會計員。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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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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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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