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左列事項應以規章定之:
  一、憲法、中央法規、省法規或縣規章有明文規定應以規章定之者。
  二、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縣屬機關之組織者。
  四、關於縣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五、其他重要事項應以縣規章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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