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除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或縣條例另有規定外,不 得以縣規則定之: 一、法律或縣條例規定應經縣議會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縣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本縣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縣議會議決,應以縣條例定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