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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會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會館房間係專供議員本人研究、整理議事資料與休息住宿之用,各房間 備有電視、電話、寫字檯及提供日常盥洗用品供議員本人使用,卸任搬 離時應通知管理單位,並將設備及公有傢俱、物品點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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