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會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會為維護會館秩序與確保會館安靜、衛生,特定訂本規則。

  會館分為五層(自三樓至七樓)合計七十五間,均為套房式,各層並設
  議員會客室一處(詳附分布位置平面圖註:略),其中三…六樓計六十
  三間提供議員使用,一間為管理員室,另第七樓十一間為本會公務或接
  待外賓使用。

  議員房間分配,女議員優先劃定三樓十三間(自301至313號止以
  抽籤決定),連任議員原則房間不變,新任議員則由總務組製作房間號
  碼籤單,置於籤箱內,於本屆第一次臨時會預備會議抽籤決定之。

  會館房間係專供議員本人研究、整理議事資料與休息住宿之用,各房間
  備有電視、電話、寫字檯及提供日常盥洗用品供議員本人使用,卸任搬
  離時應通知管理單位,並將設備及公有傢俱、物品點交清楚。

  會館房間除配偶及直系親屬可臨時使用外,不得招待親朋或他人留宿,
  倘有擅自借給他人使用,破壞會館秩序,擾亂會館安靜,影響會館之安
  全者,其一切後果由出借人負責。

  寢室(研究室)會客,應由議員親自接送。為維護會館衛生及安寧秩序
  ,禁止攜帶外食、酗酒及大聲喧嚷,以免影響他人作息,維護會館之莊
  肅。

  離開會館房間應將房間鑰匙上鎖及將電器電源、水龍頭、開窗關妥。請
  勿將貴重物品隨意放置房間內,應隨身攜帶,以免被竊。

  會館應設住宿登記簿及來賓來訪登記簿。議員本人如有住宿應知會管理
  員,來賓訪問議員時應予登記。管理員每日應將登記簿隨同值日簿送總
  務組層呈核閱。

  會館進出以上班時間為之。如下班或假日進出應向值日警衛登記之,又
  需住宿者需於當日夜間22:30前進入,以維會館安全。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時,得由議長核定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