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租借本中心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包含一般燈光、會議桌椅、舞台、麥克風及音響等設備)
      :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每一基數為新台幣(以下同)伍仟元。全天
      以十二小時計算。
  二、冷氣費:每小時為新台幣一千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三、辦理宴席應加收保證金一萬元及清潔費,清潔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三十桌以內為新台幣三千元。
    (二)三十一桌至五十桌為新台幣五千元。
    (三)五十一桌至七十桌為新台幣七千元。
    (四)七十桌以上為新台幣九千元。
  四、加裝電力者,另加收電費為每小時新台幣二千元,不滿一小時以一
      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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