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清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
      專戶存款證明單;如存款證明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
      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統計資料清冊。
  六、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目錄。
  七、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八、財物事務總目錄。
  九、財產清冊。
  十、財產管理切結書。
  十一、非消耗性物品清冊。
  十二、宿舍使用切結書。
  十三、交代清結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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