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拋灑或植存專區之管理維護,本府得委託財團法人辦理。 前項委託,應由財團法人檢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管理維護計畫及管理 規則送交本府,經諮詢本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意見,並報本府核定後 實施。 前項受委託財團法人,應定期向本府提出業務報告。其管理維護有違法 或不當者,本府得終止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