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於本府行政園區拍攝商業性質廣告、影片、電影,並經本府核准者
  ,應依附表繳納拍攝費用及保證金。
  非本府所屬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申請於本府行政園區拍攝政令宣導、
  公益、文化或社教等影帶或照片者,應依附表百分之七十繳納拍攝費用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