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處置秘書、技正、組長、主任、技士、管理師、組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組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
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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