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置秘書、技正、組長、主任、技士、管理師、組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組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 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