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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臺北縣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空襲災害搶救,以本縣現有各任務隊團編組人員及現有裝備器材為支援 主力,其調派運用依民防編組系統,由本局依法督導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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