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病患診療、檢驗、檢查、處置、護理、藥劑調配等事項。
  二、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公共衛生保健事項。
  三、行政管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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