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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 。但營業用車輛按全年應納稅額分二次平均徵收,上期於四月一日起至 四月三十日止,下期於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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