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向本局、新北市各區公所或特定區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且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五十筆,不同地段並應分 別申請。 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應繳納新臺幣(以下同)一百 元,超過五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二十元;增加證明書之份數者,每增 加一份加收二十元。 特定區管理機關得另行訂定收費標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