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標準所稱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指土地之都市計
  畫使用分區或非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之證明文件。

  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向本局、新北市各區公所或特定區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且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五十筆,不同地段並應分
  別申請。
  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應繳納新臺幣(以下同)一百
  元,超過五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二十元;增加證明書之份數者,每增
  加一份加收二十元。
  特定區管理機關得另行訂定收費標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