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須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者,其所有權人得向本
府申請重建其容積獎勵及補強、防蝕或拆除補助,其標準如下:
一、容積獎勵:原規定容積率(地下層不計)或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
三十以下。
二、補助:依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北府工建字第一一一八
四六號函及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北府工建字第0九二0五九0六三
0號函(台北縣政府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辦理。
三、本自治條例實施起一年內請領建造執照,得另增加原規定容積率或
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二年內請領建造執照者,得另增加
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三年內請領建造執
照者,得另增加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本自治條例得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配合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