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小隊長、警務佐、偵查
  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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