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性侵害防治工作、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與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
      、督導與案件處置及性侵害防治與性騷擾防治工作、偵辦婦幼、性
      侵害、重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性交易、兒童失蹤、販賣人口案件
      預防犯罪宣導規劃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秘書、出納、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資訊
      管理、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小隊長、警務佐、偵查
  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本局核定;
  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