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不得影響公共安全、交通、衛生及市容觀瞻,
 樓地板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並以下列位置為限:
 一、非屬私設通路(道)、防火間隔及室外停車空間之法定空地。
 二、具頂蓋之廣場式開放空間。
 三、地下層除防空避難室以外之公共空間。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於前項第一款者,樓地板面積不得逾該法定空地
 面積之八分之一;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其高度以一
 層樓高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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