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市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收入百分之二十撥入款。
  三、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四、土地開發權利金收入。
  五、財產出售及出租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