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提撥公共基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文件。
  三、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帳號存摺影本。
  四、公共設施管理使用維護約定書。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文件如有欠缺、錯漏者,應一次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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