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之收取,應以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為計算
基礎。但因構造、拆除工法或其他特殊情形所需費用較高者,依實際費用
收取。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案件,每件應加收拆除費用百分之五為行政成本費用。
收取上限為新臺幣壹萬元整,但不足新臺幣五百元者,以新臺幣五百元計
收。
第一項各構造類別之收費單價及強制拆除違章建築類型之費用收取,由本
局公告並送新北市議會備查。有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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