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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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得將本自治條例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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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
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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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之收取,應以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為計算
基礎。但因構造、拆除工法或其他特殊情形所需費用較高者,依實際費用
收取。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案件,每件應加收拆除費用百分之五為行政成本費用。
收取上限為新臺幣壹萬元整,但不足新臺幣五百元者,以新臺幣五百元計
收。
第一項各構造類別之收費單價及強制拆除違章建築類型之費用收取,由本
局公告並送新北市議會備查。有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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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由本局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
有人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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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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