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房屋稅地價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其房屋稅自完成登錄
  之當月份起、地價稅自完成登錄之當年(期)起,減徵百分之三十。
  前項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於本規則發布施行
  前登錄者,其房屋稅、地價稅,分別自本規則發布施行日之當月份、當
  年(期)起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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