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其房屋稅自完成登錄 之當月份起、地價稅自完成登錄之當年(期)起,減徵百分之三十。 前項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於本規則發布施行 前登錄者,其房屋稅、地價稅,分別自本規則發布施行日之當月份、當 年(期)起減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