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房屋稅地價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其房屋稅、地價稅之
  減徵,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係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登錄者。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其房屋稅自完成登錄
  之當月份起、地價稅自完成登錄之當年(期)起,減徵百分之三十。
  前項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於本規則發布施行
  前登錄者,其房屋稅、地價稅,分別自本規則發布施行日之當月份、當
  年(期)起減徵。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經本府廢止登錄者,其房屋稅自次月起
  、地價稅自次年(期)起,不予減徵。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經登錄後,本府文化主管機關應將其建
  築物、所定著土地面積列冊通報本府稅捐稽徵機關;廢止登錄時,亦同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