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導、技正、股長、
  科員、管理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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